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教育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 作者:
一、主管部门(教学科研科)职责
1、贯彻省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院继续教育方针、政策。
2、对承办部门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进行初审、筛选,编制我院继续教育项目和年度计划,并上报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负责对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学时、学分审批和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发放工作。
4、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对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的准备情况,包括教学安排、教材准备、聘请教师、食宿安排等情况,达到按时按期培训。
5、向承办部门反馈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6、组织各承办部门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承办部门(各科室)职责
1、根据本科室专业特点,认真分析、研究上报本科室所能承办的继续教育项目。
2、认真组织和实施所承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计划、教学时间、教室、住宿安排、教师聘任等与继续教育有关的工作。
3、根据受教育者不同的专业水平和实际需要,培训内容既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又要注重有关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同时强调实用性和先进性。
4、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继续教育活动结束后的考试、考核、阅卷等工作。
三、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部门和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财务科统一收取。本院职工参加院内继续教育培训者,培训费减免40%。
四、凡已受聘初(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继续教育的对象。
五、继续教育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主要形式有: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专题调研、课题研究、技术操作示教、撰写论文和专著等。接受本专业学历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教育期间可免于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师承教育也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由医院统一外派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时间满半年以上者(含半年),可免于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当年在一个评审周期内未完成平均最低分者按未完成年度数,向后顺延继续教育时间,直至完成规定的平均最低学分,方可予以登记、验证并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六、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制定的《继续教育登记证》,各类所修学分由本人保管,年底交教学科研科按规定进行登记后,由教学科研科报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登记验证,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方可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已聘任初(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最低必须取得25个继续教育学分(不含公修课项目,公修课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获得的Ⅰ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学分授予按照《甘肃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八、院内组织的继续教育(含全院业务学习)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由教学科研科按参加人员的打卡记录进行登记,各科室组织的病案讨论及主任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等,年终由教学科研科统一进行审核登记办理院内Ⅱ类学分。
以上内容如与医院或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不符,以医院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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