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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和校验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8日 点击数:次 字体: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和校验

一、 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二、 受理范围

(一) 全省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性医院和床位在60张以上(含6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站;

(二) 各种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三) 省属医疗机构

(四) 中央在甘和省直各部门、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五) 药物依赖治疗院、所、站

(六)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浆站

(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甘编制外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三、 申请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在注册和校验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首次注册还需提供医疗机构设置批复

2、法人代表法人证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在岗工作人员统计表(姓名、职务、职称、执业证号)

6、医疗机构科室主要负责人员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

7、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8、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9、开展产科的医疗机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

10、医疗机构验资证明

11、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2、营利性医疗机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3、医疗机构方位图

14、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他有关对外印章的印模印样

15、上一执业年度执业总结

16、《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果实行为报告书》(年度检验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五、证件时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目前省级登记的医疗机构校验与医疗机构再次注册同时进行。

六、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七、 办理时限

自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271号)。

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资信证明可在卫生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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