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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备案及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3日 点击数:次 字体:

一、备案流程及评估管理

1.省直参保患者出院后或经诊断确需门诊治疗使用谈判药品的,经责任医师鉴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发放《甘肃省谈判药品门诊使用诊疗手册》并在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2.经审核备案后,参保患者持社保卡、《甘肃省谈判药品门诊使用诊疗手册》到指定医药机构购药,责任医师核对参保患者身份、真实记录病情、开具处方,并在《甘肃省谈判药品门诊使用诊疗手册》上记录用药时间和剂量。原则上谈判药品一次开药量控制在30日用量内。

3.对参保患者使用“三定”管理的谈判药品进行定期评估,由责任医师及时填写《甘肃省省直医保按“三定”管理药品评估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原因经责任医师评估需停止使用须向省医保服务中心报备停用;需更换使用其他药品或停用后经评估需再次使用的,重新申请办理。

二、支付政策

(一)门诊使用谈判药品

1.省直参保患者属于长期门诊补助用药范围的且已申办认定为长期门诊患者,按长期门诊特殊疾病补助支付;未申办认定为长期门诊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由个人自付。

2.门诊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药品,单独审批结算按70%比例报销。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不挤占特殊疾病门诊补限额,但不得重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报销政策;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其用药范围的,单独审批结算,按70%比例报销。

(二)住院使用谈判药品

本地、异地就医参保患者按照现行的乙类药品规定结算。使用“三定”药品由个人自付20%后再纳入乙类药品予以结算。

(三)异地就医使用谈判药品

需先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按照参保地谈判药品使用流程规定办理,按省直谈判药品政策报销。

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情形

1.门诊未经审核备案使用此类药品的;

2.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而开具此类药品的;

3.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而参保患者自行购买此类药品的;

4.残暴患者在非指定医药机构购买使用此类药品的;

5.经责任医师评估病情不需要继续使用此类药品但参保患者仍自行购买的;

6.医保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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