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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试点需把握5个关键和难点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2日 点击数:次 字体:
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的颁布,推动了上海等地试点长护险的进程。就现阶段而言,试点制度的一些关键与难点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与澄清。
一是,多部门需要通力合作。政府相关部门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密切合作是国际惯例。所以,无论在发文的行政级别上,还是在动员多部门资源的意愿上,人社厅〔2016〕80号文都还有亟待上升的空间。试点政策的动员能力和法律效力越高,地方政府在启动和推进试点方面就越容易形成合力,也就越具有可行性。
二是,借鉴经验重在吃透经验。德日韩等国“照护保险跟从 医疗保险”原则,其实质是:在参保对象上,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民都要求参加长护险;在征缴方式上,随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在基金管理上,交给医疗保险基金代管;在业务上,医疗保险机构掌握着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参保者的档案资料,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审查照护保险服务的申请和服务提供的效果。但是,照护保险基金的缴费是单独费率,专设账户,与 医保基金互不透支。希望我国长护险试点方案中划转社会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的做法是“新常态”经济下的权宜之计,而不是长久决策。
三是,试点扩面需要建立遴选机制。首批15个试点城市的选择可能更多的体现了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长护险的核心在于长护服务的供给体系形成。建议后期的试点扩面要建立一套遴选机制,将养老服务基础较好的地方,譬如,老年“星光计划”实施地、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等,纳入遴选范围应该是理性的施政行为。
四是,审慎对待“医养结合”。长期护理服务的确包括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及其慢性病保健与 失能康复的医疗服务等。但不能由此就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强行“1+1”合并到一起。“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因归属不同、管理不同、性质不同等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养老机构适宜通过“外包”的方式来提供医疗服务。
五是,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老年人失能等级标准。失能等级标准与失能者的申请遴选、保险的缴费率高低、基金的收支平衡以及服务供给的规范等密切相关,至关重要。但是目前,试点地区的失能等级标准各行其是,没有标准可循。
上述五个方面是政府当前必须直面的关键问题。要科学地应对我国人口结构快速老龄化大背景下养老服务严重失衡的社会风险,当然,提高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也是关键。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养老服务的人力资源保障。这在于教育与培训机制构建。既包括专业化的管理者,更包括职业化的养老护理员。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中的专业人才培养只有走在前面,市场化的培训机制才有生存的土壤。第二,养老服务的供给体系保障。在前者的基础上,建设一个多元的、完备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是重中之重。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让民营机构(NGO、营利性的)成为养老服务供给市场的主体。
总之,我国长护险制度建设应遵循“早着手,稳推进,重关键,谋质量”的发展规律,切不可追求形式主义和奉行“毕其功于一役”的错误思想。
医保部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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